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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取证以自我取证为主,法院取证作为辅助取证模式申请,两者的结合是当前律师取证的法定模式。但是,这两种方式不能缓解律师取证难的困境。许多地方法院宣布了一些改革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下面就介绍一下持令取证方式:
调查令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客观理由得不到诉讼所需的证据,由代理律师申请,经法院批准,由法院发给代理律师,由代理律师收集调查人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与自我取证和取证申请相比,取证有两大好处。
第一,与律师的自我取证方式相比,律师有保证取证需要司法强制力。持令取证的本质是代理律师在法院协助下进行的调查取证,不仅仅是民间取证,与法院自身的取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效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其次,与律师申请取证方式相比,律师进行取证更能有效地发挥律师在证据收集中的作用。持令取证在形式上依然是律师亲自实施的取证活动,律师的这种调查取证只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授权。其优势是更充分地发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中的作用,利用得到的证据向法官全面说明案件的事实,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合法权益。
但是这种取证方式有一定的风险。现在我国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构等。另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例,结合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发布调查令。法院经过审查判断律师申请调查令的依据不足的,有权拒绝发布调查令。
以上就是律师持令取证的方式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