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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之建筑合同主体篇
2021-02-01

合同纠纷律师之建筑合同主体篇的内容如下:

1.发包人。包括个人和机构在内,房地产开发必须有营业执照,但资格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会面临行政处罚。项目实施前,发包人必须取得立项批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并在环境、消防、人防等事项上批准。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该证书的处理影响合同的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承包人。承包人有两个必须,一是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另一个是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超过超经营范围、无资格、资格等级签署的合同无效,但可以在竣工前有效修正。施工中资质下降,但满足建设的工程,合同继续履行,但必须降低费用标准。不能满足已建工程的,应当解除合同。农村自营住宅不超过3层,根据加工合同,不适用建筑法。承包人没有资格要求。

3.分包人。分包包括整体分包、拆卸分包、视同分包(依法分包后,没有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况下)。分包合同无效,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受益的原则,合同纠纷律师提醒:

(一)发包人如果知道分包,就不能要求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二)建设不得突破相对论直接与实际施工者结算。(三)因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实际结算。工程款的利息作为衍生品被支持。

以上就是合同纠纷律师之建筑合同主体篇的内容介绍,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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