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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之搜查期限篇的内容介绍如下:
(一)刑事案件逮捕前的法定搜查期限不超过37天。1.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有必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征求审查批准。特别情况下,要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逃犯、多次犯罪、集团犯罪的重大嫌疑犯,要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等待审查,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刑事案件逮捕后法定搜查期限不超过7个月。1.逮捕嫌疑犯后的搜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逾期不完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事件、重大犯罪集团事件、逃犯重大复杂事件、犯罪关系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事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结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刑事案件律师提醒,对可能判10年以上的处罚,根据规定逾期仍不能结束搜查的,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由于特别原因,搜查期间嫌疑犯另有重要犯罪的,从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搜查拘留期间。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律师之搜查期限篇的内容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