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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之私设违约金篇的内容如下: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愿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的培训费用,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这个规定,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事实上,用人单位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总之,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的审查,或约定劳动合同中有利于我方的条款,但意外地,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会成为劳动纠纷的导火索。因此,在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的情况下,建议寻求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进行合同审查。这有助于企业排除误区,避免劳动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就是合同纠纷律师之私设违约金篇的内容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