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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行动能力有哪些呢?如下文介绍:
1、律师事务所的权利能力:(1)具有人身权利。(2)具有财产权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3)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4)有进行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2、行为能力,顾名思义就是指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律师事务所也是如此。律师事务所的行动能力主要有:(1)能够按照合伙人的意愿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以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2)有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能力。根据《中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设立三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有设立院分所的权利。
(3)依法设立章程,具备本所执行、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的相关能力。《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持有的行为能力。
(4)依法纳税义务的行为能力。《律师法》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能力。
(5)承担赔偿责任和追偿的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行业务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承担这些过度导致的损失。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严重过错行为的律师追偿。
以上就是对律师事务所权利和行动能力的简单介绍,更多信息可通过官网查看,感谢阅读。